
结婚证公证
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已婚、未婚、离婚、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。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婚姻状况公证分为已婚、未婚、离婚、丧偶后未再婚公证。
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结婚的人,如何在国内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,这就需要涉外结婚公证。同时,涉外结婚公证用途主要用包括:遗产分配、房产买卖、离婚等方面,用途很广泛
已婚公证材料(清晰扫描件)
初婚: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结婚且为第一次结婚的事实予以证明
再婚: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因再次结婚而处于已婚状况的事实予以证明
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
办理已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
- 当事人与配偶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
- 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(如结婚证原件丢失,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)
- 夫妻双方的近期两寸免冠彩色合照若干张
- 属于再婚情况的,需提交此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,如:离婚证、丧偶(与原配的结婚证,原配的死亡证明)等
- 如当事人已定居国外,应提供护照和户籍注销证明
- 如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
未婚公证材料(清晰扫描件)
- 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
- 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
- 如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
离婚、丧偶后未再婚公证(清晰扫描件)
- 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
-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、判决书(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)
- 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
- 如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
注意事项:(如需办理各类复杂公证、异地出证或本人无需到场出证,请详询客服)
- 正常受理范围:申请人的户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,如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/工作证明
- 婚姻登记地点在申请所在地
- 婚姻类公证区分为结婚公证与结婚证公证,两者有所不同,请提前向公证书使用国家咨询相关要求,正确选择公证事项
- 公证书用于美国、韩国、奥地利、俄罗斯、哈萨克斯坦等国,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
费用说明:
- 除公证费以外,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:公证书翻译费、文书翻译费、副本费等
- 公证书翻译费、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
- 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,每增加一本副本收取一份副本费
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